广告用语合规自查台ADVERTISING.ORG.CN · 广告文案校样

化妆品与食品广告表述自查:功效宣称与禁用原料口径

批注札记 ·

化妆品功效宣称:为什么会被标出

在化妆品文案里,凡是写「美白淡斑」「祛痘」「抗敏修护」这类指向具体功效的表述,自查时先问一句:这句功效宣称有没有可查的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为什么会被标出:当文案出现确定性的功效表述,却拿不出对应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产品功效评价资料摘要作为支撑时,这类表述就会被标出,提示其依据是否充分存疑。

依据哪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什么情形属于例外:按该条的设置,若功效宣称确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且注册人、备案人已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了所依据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评价资料摘要,则该宣称落到条文已设的披露框架内,自查时不再作为"缺依据"单独标出,而是转向核对其公布内容是否与文案一致。

化妆品广告与医疗作用的分界

化妆品广告里常见「修护肌肤屏障」「改善皮炎」「祛痘消炎」这类说法,自查时重点看是否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为什么会被标出:一旦文案用医疗用语,或让读者理解为该产品能治疗、预防、改善某种疾病或症状,就落入"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标出范围。

依据哪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什么情形属于例外:该条针对的是化妆品广告。对照《广告法》第十七条,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表述被允许的场景限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并不包括普通化妆品广告。因此,化妆品广告侧能避开这条标出的情形,是文案本身不指向医疗作用、也不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是否构成违法由执法部门结合全部情况认定,批注只是提示。

特殊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分类差别

文案自查时还要看产品落在哪一类,因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把化妆品分成两档。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为什么会被标出:当文案对某一产品作了功效或品类上的定性,却与该产品实际所属的特殊或普通分类对不上时,这类定性表述会被标出,提示需回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核对其归属。

依据哪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什么情形属于例外:条文本身给出的是分类依据——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宣称新功效属特殊化妆品,其余为普通化妆品。自查时若文案的功效宣称与产品所属类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一致,则不在"分类错配"意义上标出。

禁用原料口径

化妆品文案若提到某种成分、原料,或暗示「不含某类物质」,自查的参照系是禁用原料目录。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为什么会被标出:当文案对原料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断言(如「绝对安全成分」「不含违禁物」),却无法对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来佐证时,这类表述会被标出,提示其原料口径是否可核。

依据哪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什么情形属于例外:该条只明确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自查时,若某一原料断言能够对照该公布的目录进行核验,则标出转向"是否真在目录允许范围内"的事实核对,而非"无据可查"的提示。

食品广告:疾病治疗功能与保健食品

食品(非保健食品)文案里出现「养胃」「降糖」「治便秘」这类指向身体机能或疾病改善的说法时,需对照《广告法》第十七条。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为什么会被标出:普通食品广告一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易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用语,就会被标出。

依据哪一条:《广告法》第十七条。

什么情形属于例外:条文将允许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情形限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普通食品广告不在此列。若文案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范畴,则适用另一套规则,不在本条标出范围内;具体定性由执法部门认定。

保健食品广告另受《广告法》第十八条约束。该条列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六项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为什么会被标出:保健食品文案若出现上述任意一项内容(如「保证见效」「比某药更好」),即落入标出范围;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也会作为提示项标出。

依据哪一条:《广告法》第十八条。

什么情形属于例外:该条针对的是保健食品广告这一特定品类。文案若不属于保健食品广告,则不适用这六项禁止内容;是否属于保健食品广告及是否违法,由执法部门结合全部情况认定。

「纯天然」「无添加」这类表述落在哪

食品与化妆品文案里常见「纯天然」「无添加」「零化学」等说法,自查时看其是否有可核验的依据。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也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为什么会被标出:「纯天然」「无添加」这类表述若缺少可核依据,无法证明商品确实如其所述,就可能落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标出框架内,同时触及商业宣传的真实性要求。

依据哪一条:《广告法》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什么情形属于例外:两条文的落脚点是"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若相关表述有真实、可核验的依据支撑,且广告主能够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则不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意义上标出;但能否举证、是否构成违法,由执法部门认定,批注不替代认定。

本站怎么用:一种自查方法

本篇不是合规清单,也不下合规结论。建议你按下面步骤逐句过文案:

  • 先挑出所有功效、成分、原料、安全、功效比较类表述,逐一追问"这句能不能拿出依据"。
  • 化妆品功效宣称,查是否对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科学依据与公布摘要。
  • 看是否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对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确认产品是特殊还是普通化妆品,回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分类框架。
  • 原料断言,对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禁用原料目录制定公布口径。
  • 食品侧,非医疗广告看是否碰《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看《广告法》第十八条六项禁止内容。
  • 「纯天然」「无添加」等,回到《广告法》第四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真实性要求。

每标出一处,都只是提示"这里需要你进一步核对依据",不构成违法认定,也不预测任何处罚结果。是否构成违法,由执法部门结合全部情况认定。

常见问题

  • 问:本站标出的表述是不是就等于违法?答:不是。标出只是提示该处表述可能需要核对依据,是否违法由执法部门认定。
  • 问:化妆品文案写「保湿」也会被标出吗?答:若「保湿」属于可核验的普通功效宣称且依据充分,通常不在缺依据意义上标出;具体仍看能否对应依据。
  • 问:保健食品广告必须写那句提示语吗?答:按《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未标明会作为提示项标出。
  • 问:食品文案说「无添加」一定不行吗?答:不一定。关键看该表述是否有可核验依据;缺依据时才会落入《广告法》第四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提示范围。
  • 问:禁用原料目录去哪里查?答: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自查以此公布目录为核对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