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现行有效)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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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7ab231eb017abd6bd860052d · 核对页:https://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ggl/202204/t20220401_2646388.html · 查证于 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