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产品功效,怎样核对证据与适用规则
宣传产品功效时,核对证据与适用规则的顺序是:先界定拟宣传的功效与产品类别,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核对广告主真实性责任、引证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出处、专利标示、所属类别的专门限制,最后用虚假广告定义回检。下面按读者核对时的自然顺序展开(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文本,正文标明2021年第二次修正);文中引用条款仅用于说明适用类别与规则,不直接判定某一具体功效宣称合规或违规。
先界定:这是商业广告,且广告主要对真实性负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你需要先确认自己在广告活动中的身份:广告主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广告代言人是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任上,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是核对功效宣称的起点:你写下的每一句功效表述,都要由广告主承担真实性责任。
功效表述要准确、清楚、明白,引证内容要有出处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表明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如果功效表述依赖引证内容,规则更严格: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也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绝对化用语与内容禁止情形
自查绝对化用语时,直接依据是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同一条还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等情形;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这里要区分两层:绝对化用语(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是第九条明文禁止的用语;而某一功效词是否合规,还要回到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所属类别的专门限制去核对,法律文本不因某个词本身直接给出全部结论。
按产品类别查专门限制
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功效宣称,适用不同的禁止内容与强制提示。核对时先确定类别,再查对应条款。
| 类别 | 适用条款与限制 |
|---|---|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 | 适用第十六条: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广告 | 适用第十七条: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 保健食品 | 适用第十八条: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 以健康、养生知识形式变相发布 | 适用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
上表按适用类别引用:例如“非医疗商品”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也不能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医疗用语;保健食品不得作功效与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且必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些条款说明各类别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但是否违规仍需结合广告主掌握的实际证据与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判断。
用虚假广告定义回检证据
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具体情形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及其他以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回检的重点在证据:如果你用科研成果、统计资料或调查结果来支撑功效,这些材料必须真实、可验证,并按第十一条表明出处、在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时明确表示;如果材料无法验证,或者虚构了使用效果、商品服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会影响购买,就可能落入虚假广告定义。
按顺序照做的核对清单
- 写下你要宣传的具体功效词句。
- 确认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一类别。
- 确认你在广告活动中的身份。
- 核对第八条的功效表示是否准确、清楚、明白。
- 核对第十一条的引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 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
-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明确表示。
- 涉及行政许可的,核对广告内容是否与许可内容相符合。
- 涉及专利的,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确认未谎称取得专利权,也未使用未授权或无效的专利。
- 检查是否使用第九条禁止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按类别查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限制与强制提示。
- 用第二十八条回检证明材料是否可验证、效果是否虚构。
- 无法自行确认的,查阅官方公布的法律文本或寻求专业意见。